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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6-12-05 09:46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科研管理,增强学校科研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考核周期

57周岁以下的在岗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考核周期为3年。

二、成果认定范围

论文、项目、著作(教材)、获奖、知识产权、转化、艺术作品等。

三、科研任务

(一)教授岗位教师

在考核期内满足国家级项目申报条件且没有主持国家级项目情况下,需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学校审核(自考核之日起至57周岁不足一个考核周期的不做此要求), 同时为师生作一次公开学术讲座,在此基础上完成如下任务之一者为考核合格。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含美术作品)3篇,其中至少有一篇(或美术作品1幅)发表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或在重要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美术作品1幅)。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编著或译著20万字以上)1部或编写(前两名)公开出版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3.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至少1项,其中社会科学类课题累加到款经费不少于3万元,自然科学类课题累加到款经费不少于6万元。

4.获省部级政府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1项(前四名)。

5.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累加不少于10万元。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共3项。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8.从事音乐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国际艺术交流展演中承担独奏、独唱,或为舞蹈、戏剧类作品的原创作者。

(二)副教授岗位教师

在考核期内完成如下任务之一者为考核合格。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含美术作品)2篇,其中至少有一篇(或美术作品1幅)发表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或在重要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美术作品1幅)。

2.公开出版8万字以上学术著作(编著或译著不少于15万字)1部或编写(前三名)公开出版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3.主持或承担(前三名)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至少1项,其中社会科学类课题到款经费累加不少于2万元,自然科学类课题到款经费累加不少于4万元。

4.获省部级政府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1项(前六名)。

5.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累加不少于7万元。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共2项。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8.从事音乐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国际或全国性艺术交流展演中承担独奏、独唱,或为舞蹈、戏剧类作品的原创作者。

9.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体育部门主办的国家级比赛中获奖。

(三)讲师岗位教师

在考核期内完成如下任务之一者为考核合格。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含美术作品)2篇或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美术作品1幅)。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编著或译著)1部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教材1部。

3.主持或承担校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至少1项,其中社会科学类课题累加到款经费不少于1万元,自然科学类课题累加到款经费不少于2万元。

4.获校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1项。

5.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累加不少于5万元。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7.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及以上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8.从事音乐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市级及以上艺术交流展演中承担独奏或领奏、独唱或领唱,或为舞蹈、戏剧类作品的原创或编创作者。

9.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奖。

(四)其他教师

具有高级职称的公共课教师、实验系列教师和机关教辅部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按照低一级职称标准考核。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期满未合格者,学校将扣除其考核期内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20%。扣款从下一个考核期开始,逐月扣发,连扣三年。

五、其他

(一)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会及行业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重要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是指在国内人文社科类重要期刊发表的论文或在国内重要期刊及国外期刊发表且被SCI、EI、SSCI、AHCI检索的论文。

(二)著作、编著和教材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

(三)主持或承担项目的立项和结项日期分属两个不同考核期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该项目属于哪个考核期,但一个项目只能作为一个考核期内的成果。

(四)在考核期内满57周岁的教师,考核期满需提供本办法认定的科研成果,但成果的级别、数量和经费等不做具体要求。助教岗位教师不做考核。

(五)考核期内晋升职称者,晋职前的科研考核视为合格,晋职后的下一年度起作为新的考核起始期。

(六)各教学院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自行制定教师科研考核细则,但科研任务不得低于学校标准。院部制定的考核细则需经科研处、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七)教师科研任务的考核由科研处负责。

(八)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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